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92、193、194号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董义展的民事上诉状。内容如下:192号案: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款43716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层17-07号房”。二、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8814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三、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8814元。五、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二审上诉费。193号案: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款257680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2层17-09号房”。二、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受理79398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三、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9398元。五、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二审上诉费。194号案: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款78464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2层17-08号房”。二、撤销原审判决“案件受理费29877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三、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9877元。五、判令被上诉人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二审上诉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