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92、193、194号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92号案判决如下:一、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尾款437,16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层17-07号房;二、驳回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814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193号案判决如下:一、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尾款2,576,80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2层17-09号房屋;二、驳回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398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194号案判决如下:一、在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房尾款784,640元交付至本院指定账户后,则不得执行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中天融域小区17幢第1单元第1-2层17-08号房;二、驳回原告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77元,由被告董义展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