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417号
刘棱、刘翊: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 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1153元,并向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8115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7%)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800元;四、保全费人民币4446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总计人民币7446元,由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第二、五项即“二、被告云南升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五、驳回原告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昆明和特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