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873号
王安钰: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873号上诉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航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正鹏与阮金贵、李江水、王安钰、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4)云01民终6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5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云南航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江水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38,539元(人民币大写:肆拾叁万捌仟伍佰叁拾玖元整)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38,539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2%计算)”;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5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被告云南航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840元,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任正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三、原审被告云南航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江水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840元,律师费10,000元;
四、原审被告任正鹏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上诉人云南欣城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