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474号
付照存: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474号上诉人王明辉与被上诉人杨柳以及原审第三人付照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省昆明市西郊昆瑞路88号22幢1单元101号房屋属于王明辉与付照存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明辉对云南省昆明市西郊昆瑞路88号22幢1单元101号房屋享有50%的共有份额;
三、驳回王明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杨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杨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