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8866号
罗奎、云南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安宁学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上诉被上诉人罗奎、云南创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准许安宁学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上诉人安宁学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