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232号
周明兴: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周明兴、周明学、原审被告曾继锋及原审第三人李亚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821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学、周明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3280元;三、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共计3300元,由上诉人昆明磐森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周明学、周明兴共同承担297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恒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33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