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8886号
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原审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及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8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变更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7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嵩明俊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票据款120万元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为“由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票据款120万元及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武进区横林超达包装材料经营部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彬(承办人)、董欣星(书记员)
地 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电 话:0871-64096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