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532号
陈龙涛、江蓉、黄朝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曼丽与被告云南德鼎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龙涛、江蓉、黄朝珍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潘曼丽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解散被告;二、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2009年8月11日,案外人江蓉与黄朝珍共同成立了云南容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8月25日,案外人江蓉、黄朝珍将云南容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第三人陈龙涛,占被告100%股权。2015年6月5日,陈龙涛将云南容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了原告潘曼丽,并更名为云南德鼎矿业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由潘曼丽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龙涛不参与实际经营。陈龙涛实际并未任职,也未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金,随后其联系方式变更,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失去联系;另一监事王德发,属原公司监事未作变更,不属于公司股东,也未参与过任何经营活动,也不在公司领取工资薪金。由于当时设立公司的意愿已不复存在,公司也不再对外经营。2024年6月28日,被告公司进行税务注销,但是由于无法联系到另一股东陈龙涛,因此一直无法进行工商注销。2019年8月11日,被告公司经营期限到期,且被告公司停业多年,符合解散条件,因此按照公司法第180条、18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予以解散。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26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11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8日)并定于2024年11月4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