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9657号
西山区岳月商贸行: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9657号上诉人邓梁华与被上诉人西山区岳月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9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邓梁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