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403号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明康与被告云南雄强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驳回原告李明康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98元,由原告李明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