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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结案不是最终目的,尽力为群众化解“心结”才是根本
  发布时间:2024-09-23 09:42:40 打印 字号: | |

呈贡区人民法院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切入点,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到审判执行、全流程调解工作中,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质性化解。

张家培 呈贡法院马金铺人民法庭法官


近日,呈贡法院马金铺人民法庭运用调解方式高效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解“法解”,更解“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又是个相互推诿的案子,不用调、也调不了,我已经看到有类案判决了,开完庭就可以立马判决结案!”马金铺人民法庭开庭前,团队书记员提醒张家培法官。

赵某起诉钱某支付其劳务费9.8万元,但钱某称双方曾口头约定,要等自己的“上家”孙某给了钱才能给赵某劳务费,并要求孙某出庭,否则不愿付款。但对于钱某的理由,赵某并不认可,坚称双方无此约定。

开完庭后,张家培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但钱某坚称孙某不给自己钱,那自己也不会付款。

案情确实简单,下判的确不难,但直接下判后赵某真的能拿到劳务费吗?后续的上诉、执行,是否还会衍生其他案件,一系列问题困扰着承办法官。“结案不是最终目的,想尽一切办法解决当事人的愁事和难事才是根本。”想起鲍卫忠的这句话,张家培决定把孙某追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次开庭时,当孙某出现在法庭时,赵某和钱某都倍感意外。孙某称自己不还钱也是因为别人欠自己钱,既然到了法庭,也愿意承诺分期归还钱某欠款,但赵、钱二人的问题应由自己协商。

张家培抓住机会向各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法律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因为这样才能让市场主体感受得到确定性,如果将自己能否履约建立在他人向自己履约的基础上,那将会让大家的债务都陷入无限的循环,明显是不公平的。

面对法理、情理,钱某认识到把责任推给别人是不对的,孙某和自己情况也一样,他都愿意还钱,自己也没理由再推脱。最终,赵、钱二人成功调解,第三人孙某也与钱某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下一步,呈贡法院继续坚持将非诉矛盾纠纷解决挺在前面,把实质化解贯穿案件审理始终,在每一个环节精准对接群众司法需求,加大矛盾纠纷一次性、实质性化解力度,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尽力为群众化解“心结”,不断绘就解纷新“枫”景。

 


 
来源:呈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