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175号
尹海翔: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初175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赵先、尹诲珠、尹海翔、贺英、赵源及原审第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富邦基业有限公司、赵先、尹诲珠不服(2024)云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