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8600号
陈文正: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8600号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与被上诉人陈文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8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为: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陈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归还截至2024年1月29日尚欠的信用卡本金195437.5元、利息7832.94元、违约金22266.35元,合计225536.79元”;第二项,即“二、被告陈文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支付欠付本金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5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4)云0103民初44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如被上诉人陈文正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款债务,则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有权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诉人提供抵押的车辆(车架号:LVGEF76A3PG108835)丰田-汉兰达牌车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牡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法院 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