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7773号
贵州黔进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773号上诉人王燕明与被上诉人何政、贵州黔进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4220号判决;二、贵州黔进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何政借款本金258000元及该款项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三、驳回何政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贵州黔进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5082元,由何政负担2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何政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