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五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郑某某原系某教育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一名老师,郑某某于2019年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在昆明市五华区,后被安排至昆明市呈贡区工作,用人单位承诺每月按1500元的标准向郑某某支付驻外津贴。
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郑某某向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教育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其驻外津贴共计13000元。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申请人郑某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向郑某某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2024年7月,郑某某起诉至五华法院,请求某教育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驻外津贴13000元。
承办法官翻看卷宗材料后,发现本案诉争金额并不大,当事人在起诉状中亦无过激言语,遂先打电话和被告进行沟通,争取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被告称单位并未故意拖欠原告款项,单位以前是承诺过驻外津贴,但近几年经济效益不好,已经取消驻外津贴制度。经法官充分告知诉讼风险和劝说后,被告愿意分期三次向原告支付10000元。法官又打电话和原告进行沟通,原告称其近期急需要用钱,金额可以让步,但是必须一次性支付。
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即由被告于2024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驻外津贴10000元。调解后,经法官后续跟踪核实,被告于2024年8月底按照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
本案能够顺利调解,得益于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法官本着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充分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柔性化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