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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499号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9 11:05: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499

云南名峰制药有限公司、深圳鸿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新利诉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融智信投资有限公司及你们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诉称:原告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裁定书,该裁定书完全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原告作为被执行人云南名峰制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已经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及认缴金额250万元,全部完成了注册资本的实缴,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当被追加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执36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诉至法院,请求:一、撤销云01执异291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之第三项裁定,即撤销“追加第三人冯新利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执36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25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名峰制药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裁决。二、驳回被告施甸县甸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加原告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三、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由于你下落不明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执法承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18日止)。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答辩期限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3日止)。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自2024年10月4日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定于202410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来源:民四庭
责任编辑:罗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