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766号
谯虹: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7766号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昙华金色交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金康支行与云南新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杨萨、谯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776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昙华金色交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昆明市盘龙区青云街道昙华金色交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限你方于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