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商标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有大量构成元素、排列组合以及整体外观相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出现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稍不注意就会踩坑,买到“李鬼”情况下,虽然未直接侵犯商标权却破坏了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
原告某兄弟粮油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6年的食品生产工厂,2009年取得“某枣”糯米粉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某兄弟食品公司及其名下“某枣”糯米粉在当地誉为龙头企业及著名商标。2023年5月,某兄弟食品公司发现被告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成产的糯米粉包装与公司的高度相似,之后便委托公证处在官渡区某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内购买商品,留存证据。
原告某兄弟食品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谷某稼水磨(珍珠香)糯米粉”袋体主体选用的颜色与原告的“某枣”糯米粉相同,产品无论从包装装潢本身材质、形状及包装装潢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整体视觉效果均与原告产品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包装足以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原告某兄弟食品公司以被告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官渡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某枣”糯米粉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被告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著名商标已过保护时效,涉案的商品也并非全国知名的商品,被告有自己的商标属于合法经营,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官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是,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的合法来源的抗辩是否成立?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的涉案产品均系“糯米粉”。原告在公司成立之际即将自己的产品包装申请外观专利保护,投入大量广告费用用于宣传并获得了一定的荣誉,应当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外包装装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被诉侵权商品上的装潢与涉案产品相比,就整体而言二者整体结构相同、颜色相近、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文字的大小、颜色及分布位置基本一致。被诉侵权商品均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整体结构相同、主要识别部分相似、各部分比例基本相同、颜色相近的装潢,公众一般注意力下难以区分,容易产生混淆或误认。故官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糯米粉装潢与原告产品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且与涉案商品类别相同。被告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官渡法院基于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昆明谷某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某兄弟食品公司 “某枣”糯米粉包装装潢近似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某兄弟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商品生产企业如何在设计外包装时,保护自己避免陷入产权官司?
首先,在设计包装用于自己生产的产品时应查明包装是否存在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形,对于明显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标识以及较有知名度的图案等,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相应的权利凭证;
其次,在委托第三方设计、生产外包装时,应签订书面协议,就包装所涉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产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
最后,商品生产企业还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企图通过打擦边球、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来提高销量,获得短期利益,一不小心给自己引来官司不说,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毫无益处。面对知识产权权属不清的包装,企业应坚定立场,严肃拒绝。良好的营商环境,“优”无止境,需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