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104号
李晓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品胜与被上诉人饶锁红、一审第三人李晓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1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张品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104号
李晓祥: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品胜与被上诉人饶锁红、一审第三人李晓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41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张品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