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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6 14:37: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65号

 

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施志猛、杨祥、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堃与被告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施志猛、杨祥、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昆明市理想小镇4-8号房屋;二、驳回原告钱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张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