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65号
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施志猛、杨祥、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钱堃与被告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施志猛、杨祥、丁映辉、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昆明市理想小镇4-8号房屋;二、驳回原告钱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