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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6521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12 17:38:2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6521

 

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521号上诉人陈臣与被上诉人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万超、云南神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2599号判决;二、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臣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以4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利息;三、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2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追偿;四、刘万超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追偿;五、驳回陈臣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32元、保全费1864元,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万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32元,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万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