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6515号
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515号上诉人陈臣与被上诉人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万超、云南神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您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2596号判决;二、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臣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的利息;三、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追偿;四、刘万超对上述第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追偿;五、驳回陈臣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8元、保全费603元,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万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云南禄森农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云南神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神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万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