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050号
田建国、简祥嘉、刘湘汉、刘伟、谢德妹、杨盛珍、冯云仙、严黎、梁秀英、彭杰、保永舒、云南汇元生物开发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恒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050号上诉人安鑫诉被上诉人田建国、简祥嘉、张正勇、刘湘汉、陈子慧、刘伟、谢德妹、杨盛珍、冯云仙、严黎、梁秀英、彭杰、保永舒、云南汇元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昆明市官渡区恒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安鑫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