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55号
李雪冰、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董大康、李志强、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彦波、李树清、张丽莉、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以河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第三人李雪冰、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董大康、李志强、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彦波、李树清、张丽莉、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杨以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杨以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