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7742号
张遵义:
本院受理上诉人昆明厚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云南宏鼎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遵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77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明厚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2818.5元,由上诉人昆明厚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上诉人昆明厚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637元,故退还其2818.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