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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终4109号
  发布时间:2024-04-27 15:19: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4109号

李坤、原审第三人云南汇合联宇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志强、张朴美与你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孙志强、张朴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