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109号
李坤、原审第三人云南汇合联宇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志强、张朴美与你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孙志强、张朴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109号
李坤、原审第三人云南汇合联宇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孙志强、张朴美与你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孙志强、张朴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