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136号
石林富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6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二、由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周淑琴支付佣金889,72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三、由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云南智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41,55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支付利息;四、驳回周淑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334元,由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504元,由周淑琴负担830元;保全费5000元由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8元,由石林京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由周淑琴负担166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