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以其不服从调岗及遭客户投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如何赔偿?一起来看西山法院的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杨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并于2019年7月18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11日,杨某因剖宫产手术住院6天,生育一女。
杨某休假结束后于2023年4月6日返岗上班,公司即对杨某岗位进行调整,杨某不同意调岗。
2023年4月18日,公司以杨某不服从调岗及遭客户投诉三次以上决定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
杨某向公司主张报酬和经济赔偿金无果后,遂申请劳动仲裁,后杨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考虑到女职工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杨某作为公司员工,于2022年9月7日生育子女,生产后一年内为哺乳期。哺乳期内该公司以不服从调岗及遭客户投诉三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查明,杨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913.51元,杨某入职该公司4年零10个月,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69135.10元。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健康、平等的劳动环境。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和文明进步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