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是军婚,男子依然执迷不悟,最终结果令人唏嘘......近期,东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破坏军婚罪案件。
现役军人阿兵(化名)与阿秀(化名)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东川区。2020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阿伟(化名)明知阿秀系现役军人的配偶,仍与其频繁联系,二人长期在阿秀家共同居住,直至案发。
被告人阿伟明知阿秀系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罪,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伟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军人常年生活在军营或因军务在身,无暇顾及家庭,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生成和安全稳定,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而且涉嫌犯罪。法院依法惩治破坏军婚行为,稳“小家”为“大家”,保护军婚关系的稳定和完整,是法院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服务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任何破坏军婚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