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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526号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作者:符圆圆  发布时间:2024-04-30 16:58:2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4526号

周永、李仕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艳梅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睿庭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永、李仕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艳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罗艳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符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