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526号
周永、李仕奎: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罗艳梅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聚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云南睿庭工程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永、李仕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罗艳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上诉人罗艳梅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