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344号
邵先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董宏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德志经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邵先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宏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344号
邵先梅: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董宏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德志经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会东县鹏程矿业有限公司、邵先梅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董宏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