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7255号
高媛、昆明天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李贵因与被上诉人刘玥汐、原审被告高媛、高哲熙及原审第三人昆明天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元,由上诉人李贵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