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774号
何元新、武梦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774号上诉人陈亭婷、余超与被上诉人何元新、武梦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4)云018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
二、何元新、武梦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亭婷、余超人民币926688.36元;
三、驳回陈亭婷、余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28元,由何元新、武梦香负担13066元,陈亭婷、于超负担10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8元,由何元新、武梦香负担13066元,陈亭婷、余超负担1062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