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6029号
王定奎: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6029号上诉人云南勇恒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朱国凤、王定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6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1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二、朱国凤对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云南勇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21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云南汇亚天眼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云南勇恒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2509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汇亚公司、朱国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由汇亚公司负担。勇恒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0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