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554号
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寻甸稀锶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554号上诉人杨艳丽与被上诉人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寻甸稀锶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卢嫚、张斗明、杨松禄、卢正富、华美芳、李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2005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艳丽偿还借款本金4811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2月28日起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艳丽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20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杨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寻甸稀锶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未出资227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杨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274元,由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寻甸稀锶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8490元,由杨艳丽负担7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4元,由杨艳丽负担4637元,由云南一品清泉饮品有限公司、寻甸稀锶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463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