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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531号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4 16:22: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531号

 

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聚豪园林有限公司、严华明、李炳玉: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上诉被上诉人蒋志强、云南梦达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梦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聚豪园林有限公司、严华明、李炳玉、和春芳、石林龙园商贸城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


 
责任编辑:汪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