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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的公告送达
作者:张玲珊  发布时间:2024-06-28 15:04:2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18号

刘兴督、杨玲、王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名起诉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洛羊信用社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昆明市呈贡世林国际别墅G-06-02号房屋;二、驳回原告陈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张玲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