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784号
昆明商霖塑料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林爱宝: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6784号上诉人昆明贵欣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商霖塑料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林爱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云01民终6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云0126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昆明商霖塑料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林爱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昆明贵欣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1705.2元;三、驳回上诉人昆明贵欣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76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4776元,共计9552元,由被上诉人昆明商霖塑料包装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林爱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