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18号
昆明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兴督、杨玲、王娜、张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名起诉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洛羊信用社与第三人昆明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世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少龙、刘兴督、杨玲、王娜、张海、张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洛羊信用社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洛羊信用社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不得执行位于昆明市呈贡世林国际别墅G-06-02号的房屋”;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名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陈名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