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18号
刘兴督、杨玲、昆明海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名起诉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洛羊信用社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位于昆明市呈贡世林国际别墅G-06-02号房屋;
二、驳回原告陈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40元,由被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洛羊信用社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