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3号
陈为民: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初13号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诉被告王志春,第三人陈春蕊、云南海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为民、云南金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