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73号
徐锐刚、邓桂芳: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73号上诉人刘保忠与被上诉人徐锐刚、邓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4919号民事判决;二、徐锐刚、邓桂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保忠归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该60000元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14646.58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刘保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徐锐刚、邓桂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徐锐刚、邓桂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