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403号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康与被告云南雄强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申请执行工程款2899717.77元归原告所有,并被告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4年9月3日届满。并定于2024年9月10日14时0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