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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民初403号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24-07-04 10:33:1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初403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康与被告云南雄强窗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申请执行工程款2899717.77元归原告所有,并被告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的举证期限202493日届满。并定于20249101400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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