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261号
陈珂:
本院受理的你与陈映之抚养费纠纷二审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32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32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由陈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陈映之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51000元。
四、驳回陈映之的其余诉讼请求及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陈珂负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