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041号
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041号上诉人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407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55362.4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上诉人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就被上诉人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3的补充责任;四、驳回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670元,由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650元,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负担6825元,由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负担719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33元,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由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3元,由云南供销城乡消费合作有限公司负担815元,由云南都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4632元,由云南宝地物产有限公司负担7316元。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