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6766-6769号
昆明铭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东海: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6766-6769号昆明铭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东海与蔡平浩、林建来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6766-67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为:本案按上诉人昆明铭达商贸有限公司、陈东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二庭二楼619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