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414号
段勇、陈春英、何春燕、刘代容、云南格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宦永洁上诉被上诉人胡海彬,原审被告吕玉军、段勇、孙继彪、陈春英、何春燕、刘代容,原审第三人云南格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上诉人宦永洁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