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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4414号案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17 16:42:1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4414

 

段勇、陈春英、何春燕、刘代容、云南格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宦永洁上诉被上诉人胡海彬,原审被告吕玉军、段勇、孙继彪、陈春英、何春燕、刘代容,原审第三人云南格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35元,由上诉人宦永洁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十七


 
责任编辑:张梦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