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5716号
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尚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金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苟仕浩: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5716号上诉人杨红林与被上诉人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尚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金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苟仕浩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5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12民初19811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杨红林退还合同保证金180万元。杨红林接受履行后,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苟仕浩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驳回杨红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云南云象体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