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40号
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浩淼诉被告唐育明、第三人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唐育明的上诉状,唐育明的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高浩淼的起诉或改判驳回高浩淼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高浩淼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