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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初140号的上诉状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4 10:51:4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40

 

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浩淼诉被告唐育明、第三人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被告唐育明的上诉状,唐育明的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高浩淼的起诉或改判驳回高浩淼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高浩淼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钰炜